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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江北经济技术开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促进巴中民营经济的跨越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2003年民营经济确保增长16%,力争增长20%;到“十五”末,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达到70%;注册资金达到12.3亿元,纳税2.5亿元;占财政收的比重达到60%。要实现这个目标,从巴中实际情况出发,必须重点抓好十大环境建设。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民营资本投资的领域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国有资本及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外贸、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公共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把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应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放。
2、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认真清理各种政策文件,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和对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3、要抓紧巴广高速公路、巴乐铁路和市、县快速通道的建设,要集中力量抓好城镇经营,为民营经济发展培育良好载体。要抓好市工业园和江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抓好通讯和农村电网、城镇电网改造。各县(区)在抓紧工业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同时,加快旅游和对外开放窗口重点镇、村建设。全市重点抓好“八镇三村”,即: 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通江县平溪镇、涪阳镇;南江县桃园镇、乐坝镇;平昌县涵水镇、白衣镇;南江县铁炉坝村,通江县金家坝村、巴州区石桥村。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高水平经营,使“四城”、“八镇”、“三村”成为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4、、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本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文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在涉农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进入工业园区的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扶持,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养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停收农业特产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6、鼓励和支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重点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
7、鼓励和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股权多元化, 向民间资金转让现存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或经营。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预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公用设施项目,实行产业投资收益补偿制度,采取价格补偿、资源补偿,经营补偿、税收返还等办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民间投资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后,国家扶贫县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征和负,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8、鼓励和支持投资新型服务业。鼓励民间投资办学及各类学生服务设施,享受公办学校待遇。民间投资办学校或幼儿园修建校舍,可收取建设补偿费,建设补偿费和学费收费标准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民间投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中介性服务,及其他政策允许的经营性项目,并给予税费减免。鼓励民间投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府不补贴。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原则上照章纳税,但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9、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国际市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资金、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在职干部离岗锻炼。每年选派一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在职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实践锻炼。选派时间1-2年,选派期间,职级不变,“评优选先”不变,年度考核不变,工资晋级不变,编制不变。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用按有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其他一切费用自理,劳动报酬归个人所得。
鼓励干部离岗离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实行个人身份二供给关系、连续工龄“三不变”政策。离岗离职期满,经本人申请批准后,通过考核再安排到相应岗位上工作。
四、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
11、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讲求诚信。认真建好“巴中市融资担保公司”。协调银行抓好“三包一挂”小额信贷以及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争取各种项目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民营企业。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
12、加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要形成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县区确定任务招商,小分队常年出动招商,办事处定点招商,招商部门网络招商,职能部门主动招商,动员乡友协助招商,企业以商招商的格局。对已签约的项目,采取跟踪式服务办法抓资金到位和项目启动。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主动寻找市外合作伙伴,实现招商方式、引资来源的多元化。关心和支持市外来巴投资企业的发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以资引资,以项目引资,带动更多的市外资金来巴投资。凡市外来巴投资企业,在各方面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优化改革环境
13、政府采取降低改革成本、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等办法,支持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制成民营企业。已改制的要进一步按照飞公司法》规范和完善,未改制的要简化环节和手续,力口快改革步伐。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一视同仁地认真落实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资产并负责安置下岗职工的,通过评估所应支付的收购金,第一次可暂付50%,下余部分可分期支付。
14、民营企业要积极探索,创新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整合资源、整合优势、创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企业合作组织和合作生产制度。提高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水平。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创新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对重点民营企业关键性技术改造或高科技设备购置的前期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争创驰名商标和品牌产品。
七、进一步优化人文环境
15、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大中专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企业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高层人才的制度保障。鼓励外出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其入城落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参与公务员招考、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一视同仁的公民待遇。保护回国留学人员、博士、硕士生、学术带头人来我市工作的,在住房补贴、工作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民营企业主出国考察和开展国内国外交流。同时,要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八、进一步优化法制环境
1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身安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查封帐户、财产、冻结资金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事实上的司法不公。
17、加大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8、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民营企业主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自觉遵循和运用市场法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九、进一步优化舆论环境
19、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栏和专版,广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中先进典型对社会的贡献。使“自立创业,重才亲商,纳税光荣,平等竞争”等观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群众勤奋创业”的社会氛围。
20、建立定期对优秀的民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列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对政治合格、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择优推荐安排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联常、执委。
十、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2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坚定地办好“政务政务服务中心”。各级政务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政务公开栏宣传有关政策,公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服务方式、办件规则和程序;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建好政府采购中心,国土交易中心、国土储备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外来企业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民营经济投资指导目录。
22、进一步清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对确需实行行业监督的,改为备案制,由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督。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注册资金额度。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允许跨行业经营,进行无经营范围的登记制试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23、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已经削减的各项行政收费项目必须落实。要继续依法清理、减少各种收费项目,坚持做到市内无自立收费项目、无自立收费标准、无自立审批事项。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4、整治软环境采取硬措施,实行“六制”,办法。一是“费用收取一费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歧视性规定和一些不平等的作法。清理整顿行政收费项目及各种经营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从宽、收费从低、服务从优。民营企业在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收取的费用,实行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部门按规定和规模核定收费总额,制定收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部门分解"的办法。二是“检查评比申报制”。为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三乱”行为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除关系到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坚持申报集中统一检查。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三是“违法乱纪举报制”。设立投诉和维权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纪违法和“三乱”行为一查到底,并公开曝光。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视其情节和后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四是“行业作风评议制”。组织民营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对重点部门的执法行为、行业作风进行监督和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五是“考核考评淘汰制”。对民营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在民主评议中评选出的“最差公务员”者,不管是什么样的岗位,都必须下岗待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六是“办理证照代办制”。对外来投资企业和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
25、理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和分工,由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管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同时,要理顺民营办与工商局、工商联、经贸委、乡企局的管理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既分工又合作地从不同角度和侧面为民营经济搞好服务。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26、引导和鼓励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清理“官办”行业协会,如确需存在,必须改为民办性质。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27、加强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建设。积极在民营企业中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有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28、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已经确定,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出民营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奖励明确。建立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有没有抓落实,落实程度如何的比较客观评价体系,形成人人争先创优,人人讲落实、求实效的氛围。
责任编辑:n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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